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附件:辽宁省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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