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1评价前,必须对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2以美学观点和开展森林旅游多功能需要为主要评价依据。 1.3评价人员应综合运用林业、生物、生态、地质、地理、环境、旅游、美学、园林、建筑、宗教及历史、经济、考古、医药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森林公园的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做出全面评价。 1.4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应充分反映客观实际。 2 评价内容 2.1森林旅游资源 2.1.1 自然景观资源 (1)地质地貌 名山大川,自然灾害遗迹、地质构造和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沙(砾石)滩、小型岛屿、洞穴、奇特与象形山石等。 (2)水体 溪流、风景河段、湖泊、海滨、瀑布、泉等。 (3)植被 植物群落结构、垂直分布、层次、林相与四季色彩、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古树名木、厅花异草、疏林与草地等。 (4)动物 主要动物种类与数量、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动物栖息地类型及栖息方式等。 (5)天象 日、月、星辰、云、雨、雾、雪、霜、虹、霞、光影等。 (6)森林生态环境 森林覆盖率、木本植物数量、旅游气候、大气质量、地表水质量以及地方病等。 2.1.2人文景观资源 (1)文物古迹 古人类遗迹、古城遗迹、古工矿遗址、古作坊遗址、历史交通贸易遗址、古代文化科学教育遗址、历史军事遗址、历史纪念地、名人故居、古墓葬、帝王陵寝、古代水利工程、古桥梁、古代宫殿建筑、古代宗教建筑、独立古塔或塔林、古建殿(堂)楼阁、古建碑碣牌坊、石窟、摩崖石刻与岩画、壁画、雕塑等。 (2)现代建筑 包含具有旅游价值并具备旅游条件的一切现代建筑设施。 (3)民俗风情 特色城镇、商业闹市、民俗街区、乡土建筑、典型民族村寨、城乡庙会、节庆活动、民间盛典、民间艺术、地方特产、地方名肴等。 (4)神话传说 文学作品、典故、轶闻等。 2.2 开发建设条件 地理位置地域组合、外部交通条件、客源市场条件、区域经济状况、已开发建设景点、已有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能源状况等。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